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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2009-01-09

(福建省图书馆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福建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FujianProvinceSocietyofLibraryScience,缩写为FPSLS。

第二条本会是由福建省内的图书馆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研究图书馆学理论和实践的全省性、学术性、专业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 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动员和团结全省图书馆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 作的精神,促进图书馆学及其相关学科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图书馆人才的成长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繁荣,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 四条本会接受福建省文化厅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管理、指导、协调,同时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福建省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本会挂靠福建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行政 上受福建省图书馆领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27号福建省图书馆内,邮编:3500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省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二)编辑、出版、发行学会专业刊物《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以及其他专业资料;

(三)与国内外图书馆界开展馆际协作协调和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利用资源和人才优势组织文献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为本省经济建设和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开展继续教育,举办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

(五)发现并推荐人材,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和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本省图书馆事业的建议,完成上级机关委托的工作项目;

(七)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咨询、科普宣传以及其他性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八)发展同国际、国内和港澳台图书馆界的友好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介绍、推广和评定国内外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优秀科研成果与先进技术;

(十)发展会员,举办各种为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服务的活动,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除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以上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者;

3.高等院校图书馆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3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5年以上;或有实际工作经验,自学成材,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其他成果者;

4.对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热心参加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6.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可作为学生会员申请加入,毕业参加工作后直接转为会员。

(二)单位会员

1.全省各系统、各类型图书馆及各级图书馆学会、学组;

2.依法成立的与本会学科专业有关的社会团体;

3.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者须经1~2名会员推荐,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直接委托秘书处审批;

(三)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并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专业培训、论文评选及在学刊上发表文章、在有关会议上介绍研究成果和产品;

(三)优先获得本会各项服务,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学生会员除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不变。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必经理事会讨论即自动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学会的重大活动;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 事会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理事名额基本按各学组会员人数比例确定。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中具有一定的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图书馆学或 其他专业专家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候选人应通过所在学组会员充分酝酿、协商推选,再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3届,如任 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担任理事工作,可由本学组提出增补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如副理事长以上领导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担任相关 职务,须增补理事代行副理事长以上职务,也须经理事会协商并表决通过。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理事等相关职务者,继续挂职至本届任期结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下设学术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和教育普及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研究组,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均由理事会分工产生。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由本会挂靠单位提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其他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账目(或委托挂靠单位财务代管账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经费开支由理事长(或驻会副理事长)审批(或由理事长委托挂靠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每年由学会秘书 处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经费开支情况并提请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扩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扩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月20日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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